案例第一期 案例系列系本人代理案例的全过程分享,从原告的诉请、被告的抗辩、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真实庭审情况对案件作一个全面的还原以及总结。除了告知大家一些基本的法律依据外,还会涉及诉讼的方方面面,包括如何提诉请、如何提交证据、如何抗辩等。 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本案关键词 2、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3、原告主张的事实 4、原告提供的证据 5、被告的抗辩 6、被告提供的证据 7、庭审情况 8、法院认定的事实 9、法院判决 10、法院判决依据及理由 11、分析与总结 本案关键词: 缺席判决、证据形式 原告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主张的事实: 2018年11月26日,原告卖给被告一批鞋子,双方约定货款总计80000元,在原告按照约定交付货物后,被告至今未支付货款,面对原告的催讨,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推脱。 原告提供的证据: 原被告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原被告于2018年进行贸易往来,经双方结算,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80000元,且经原告多次催讨后拒不支付的事实) 被告的抗辩: 无 被告提供的证据: 无 庭审情况: 由于本案事实比较清楚,被告未出庭进行抗辩。 法院认定的事实: 2018年11月26日,被告向原告购买一批鞋子,价值80000元,该款被告至今未付。 法院判决: 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货款80000元。 法院判决依据及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分析与总结: 一、本案由于案件事实清楚,被告未出庭进行抗辩,视为其放弃自己参加诉讼,为自己进行抗辩的诉讼权利,但是只要法院将诉讼文书在庭前完成了对于被告的送达,则法院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即被告的缺席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程序以及判决的形成。但是原告如果未出庭,则会被视为撤回起诉。 二、关于证据形式,由于本案当事人之间在买卖关系形成时,并没有签订书面的购销合同,仅仅通过微信聊天记录对涉案货物的单价、数量、货物交付方式、货款交付时间等进行约定。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现在人们对于微信的使用已经越来越频繁,微信已经成为大家生活的必需品,大多数人都在微信上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且作出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从而形成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最终产生相应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所以,在诉讼中,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截图等已经成为一种十分常见的证据,法庭在审查三性后,也会认可该证据形式。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记载了原被告之间磋商买卖的过程,以及后续原告一直通过微信向被告催讨货款,被告也表示同意支付的内容,法官在综合分析微信聊天前后的内容后对案件事实作出了以上认定,并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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